被告人曾某某,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隆尧县
看守所。
辩护人马建辉,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伪造货币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运格,隆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辩护人马建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曹运格与张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并预谋伪造假人民币,二人在邢台市任县郑家庄村租了一处平房,陈某某带来制造假币的模板、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曾某某在网上购买制造假币的其他工具、原材料等,送到陈某某出租房处,陈某某负责制造假人民币,并在网上联系买家,曾某某通过快递把假币成品寄出。
民警在曾某某、陈某某制造假币的出租屋内发现大量成品及半成品货币:面额1元的56张,面额5元的2033张,面额10元的2262张,面额20元的618张,面额50元的4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鉴定,该货币均为假币,共4973张,总面值45,40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马建辉对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称从案件线索说明、抓获证明及对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见公安机关之前并不掌握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曾某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带领公安人员到陈某某的出租屋将陈某某抓获,应认定立功。
伪造货币系陈某某提议并由陈某某制作假币、采购原料,曾某某不懂技术,也不掌握销售网络,所起作用较小。
综上,希望对曾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曹运格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法律意识淡漠,在好奇心理驱使下实施犯罪,所制造的均为半成品或者样品,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后共谋伪造人民币,曾某某将陈某某接到河北省邢台市并在任县郑家庄村租赁一处平房,陈某某自带制造假币的模板、电脑等工具,曾某某出资又购买了制造假币所需的墨水、打印件、防伪纸张等其他工具和原材料。
陈某某负责在任县的出租屋内制造假币,并在网上联系假币买家,曾某某负责到隆尧县的快递网点将伪造的假币成品或半成品邮寄给陈某某联系好的买家,截止案发共邮出68单。
被告人曾某某在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带领侦查人员到出租屋将陈某某抓获,侦查人员在出租屋当场查获了制造假币的犯罪工具及大量人民币成品、半成品,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
经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鉴定,扣押物品中面额1元的56张、面额5元的2033张、面额10元的2262张、面额20元的618张、面额50元的4张的人民币均为假币,总面额为45,401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隆尧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明:2017年8月14日隆尧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收到邢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派的研判任务,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提供线索,电话号码158××73的持机人多次从铜川市犯罪嫌疑人处购买大量用于制造假币的防伪纸张,收货地址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民警通过侦查得知该号码机主为曾某某,2017年8月15日18时许民警获知曾某某在隆尧县XX制钉厂维修机床,遂赶到XX制钉厂将曾某某带至隆尧县公安局进行询问,曾某某对其伙同陈某某在河北省任县郑家庄村的出租屋内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当日20时许民警由曾某某带领到任县郑家庄村陈某某的出租屋内将陈某某抓获,并在该出租屋内发现伪造的假币和用于伪造货币的工具与原材料,民警当场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清单。
陈某某经讯问对其伙同曾某某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隆尧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2017年8月15日依法扣押陈某某持有的每张双面印刷4张5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28张,每张双面印刷2张5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1张,每张双面印刷3张5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12张,每张双面印刷6张5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4张,每张双面印刷4张1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265张,每张双面印刷3张2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7张,每张双面印刷4张2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43张,每张双面印刷4张5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1张,以上共计印刷人民币1431张,合计人民币15,530元;每张单面印刷6张5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202张,每张单面印刷4张1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266张,每张单面印刷3张2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1张,每张单面印刷4张20元面额人民币图案的防伪纸85张,以上共计印刷人民币2619张,合计人民币23,560元;1元面额的假币56张,5元面额的假币649张,10元面额的假币138张,20元面额的假币82张,以上共计印刷人民币925张,合计人民币6,321元。
水印模具牡丹花型一个、荷花花型一个;水印印章荷花花型二枚、水仙花花型一枚、数字5造型二枚、数字20造型二枚;烫金纸二卷;烫金枪一个;金属板一个;手持滚动齿轮二个;白水印油墨(丝印)一瓶;普瑞达PVC油墨一瓶;普瑞达网版洗网水一瓶;华德王中王胶霸二瓶;防伪纸十包、带银线防伪纸六十三张;爱普生打印机二台。
3.隆尧县公安局隆公(经)扣字[2017]0025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过程中拍摄照片3张、所提取的伪造货币样本截图12张。
证明:2017年8月16日依法扣押陈某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民警从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陈某某伪造货币样本并依法提取。
4.隆尧县公安局隆公(经)调证字[2017]029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全峰快递、快捷快递寄件单复印件68张。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证明:2017年5月份其通过一个制售假币的QQ群和陈某某加了好友,陈某某告诉其说现在制造假币一个月可以挣好几万元,他会制作假币,于是其和陈某某商定其负责提供前期资金,陈某某负责技术、采购制作假币的工具材料,挣钱后二人五五分成。
其将自己的地址告诉了陈某某,几天后陈某某打电话让其去接他,其开车到湖北省施恩市把陈某某接到河北省任县郑家庄村租房住下。
陈某某来时带着一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让其给钱买制作假币的模板、墨水、防伪纸以及工具等,他从网上购买工具材料都是寄到隆尧县其上班的地方,收件人是其,其收货后再转交给陈某某。
工具材料买全后陈某某就开始制作假币,刚开始制作的假币颜色和真钱差太多,陈某某就慢慢调试,他说打印机不好让其买一台好的,给了其一个打印机品牌和型号,其花了1,700多元买了一台给陈某某送了过去,5月底陈某某又给了其一个打印机品牌和型号让其买,其就按他的要求买了送去。
一直到6月底陈某某制作的假币质量提高了,他说其寄出去的样品开始有人联系要货了,6月中旬陈某某让其加了一个微信号“daianxu251314”,让其和此人联系购买制作假币的防伪纸张,还让其通过一个QQ号购买墨水,这些东西基本都是邮寄到河北省隆尧县,其收货后给陈某某送去,大概购买了三四千张纸。
陈某某制成假币后在网上联系买家,如何联系买家其不知道,他填好快递单并打包假币后让其去邮递,快递单基本上是在隆尧县的快捷快递拿的,也是在这里把假币邮寄出去的。
其和陈某某制作面额是5元、10元、20元的假人民币,1元和50元的假币应该不是在这里做的,具体情况陈某某清楚。
其邮寄样品每单每个面额都是三四张,一单十张左右的假币,样品每单收取对方30元人民币。
成品邮寄了4单,每单都在一百张左右,成品单张5元面额假人民币售价0.6-0.8元人民币,单张10元面额假人民币售价1.2元人民币,单张20元面额假人民币售价1.6-2元。
其和陈某某制作的假币的价钱都是陈某某说了算,其还在QQ群“毒剑蛙CSFX(壹)上楠”卖过150张左右的假币,后群主把其踢了出来,故其现在不能确定都卖给谁了。
其和陈某某一共生产了多少假币、出售多少假币其不清楚,二人也没有记录账册,获利三四千元都买了制作假币的工具和材料了。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证明:2017年5月份其通过QQ群认识了曾某某,二人聊天制造假人民币的事,曾某某说他要购买假人民币自己用,其说提供地方可以自己制造,曾某某说他可以提供地方让其制造假人民币,后其和曾某某一起找了一处郑家庄村的房子,其掏钱租了四个月。
起初其有制造假人民币的模版但没有钱,曾某某说他有钱,所以开始都是曾某某出钱购买制造假人民币的原材料,出售假人民币后都是其出钱购买原材料。
其和曾某某商量好卖出去的假人民币获利四六分成,曾某某分六成。
其来之前购买了制造假人民币的模版,到出租屋后其就准备制造假人民币的工具,从淘宝网上购买墨水、烫金纸、烫金机、水印、印章、丝印、打印机等物品,因为曾某某对隆尧县熟悉,故所购物品的收件人都是曾某某。
曾某某帮其把购买的制造假人民币的所有装备送到其租房处,其负责制造假人民币。
开始打印出来的假人民币不能用,其找卖模板的小虎调试后小虎说可能是机器问题,其又买了清洗液把打印机头清洗干净,后制造的假人民币看上去与真的一样了。
其通过其建的QQ群开始出售,20元的假人民币其卖2.2元、10元的假人民币其卖1.4元、5元的假人民币其卖0.8元,制造出来的50元假人民币和1元假人民币其没有出售过。
其和购买假人民币的人通过QQ聊天商量好价格后,对方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其把假人民币和按对方提供的电话、地址写好的快递给曾某某,让曾某某把假人民币寄出。
挣的钱大概四千多元,都用于购买制造假人民币的材料了。
至今其共制造假人民币面值总额有七八万元,卖掉面值总额两三万元,还剩面值总额四五万元的假人民币在其租的房子里,其中包括半成品。
公安机关调取的68张快递单据都是其填写的,买家也都是其联系的。
7.隆尧县公安局隆公(经)鉴聘字[2017]0016号鉴定聘请书、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明:经中国人民银行隆尧县支行鉴定,面额1元的人民币56张,面额5元的人民币2033张,面额10元的人民币(成品、半成品)2262张,面额20元的人民币618张,面额50元的人民币4张均为假币。
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结伙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被告人曾某某、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坦白罪行,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曾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曾某某有自首与立功情节可减轻处罚的意见、陈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人民币、水印模具、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防伪纸等违禁品和犯罪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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