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万某某。
于2014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
取保候审。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坚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22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前锋工业区一路边摆摊档,被公安人员依法查获用于贩卖的盗版光碟1679张。
经鉴定,上述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光碟,出版物鉴定书、抓获经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万某某是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和预交罚金,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单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