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因涉嫌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5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两名云霄男子(身份不明)要生产
假冒伪劣的烟草制品,仍将其位于赤土乡浯源村牛屎坑尾山的山地以每月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租给对方使用,并获得林木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13日,漳浦县公安局和漳浦县烟草局在该地查获YJ14-22型号卷接烟机1台套、烟丝109包、盘纸60盘、水松纸45盘、滤嘴棒43件、散装烟支14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73254元)和一辆蓝色厢式小货车。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林某某等7名证人的证言;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卷接烟机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场地帮助他人生产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6732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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