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对被告单位中×、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罪被法院驳回
自诉人丁某某,男,54岁(1961年1月5日出生)。
被告单位中×,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6号,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被告单位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万嘉制药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田嘴村,法定代表人万忠发。
自诉人丁某某以被告单位中×、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劣药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丁某某控诉中×、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的事实,缺乏罪证,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丁某某对被告单位中×、天津市朝日集团有限公司万嘉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