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
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
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红。
因本案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
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某某、彭某某,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
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
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
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
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某。
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4)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少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红及其辩护人刘江栋、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吴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谭某某、被告人倪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药品生产资质和相关药企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一平房,开始为一“老外”(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性药,潘某某、陈某红利用老外提供的压片机、抛光机等生产设备,将散装的药粒加工为成品药版,再用铝膜包装,生产出跟正品外观较为相似的蓝色假万艾可(英文商标:VIAGRA)、黄色假希爱力(英文商标:CIALIs)等性药,后通过物流公司将成品假性药发给“老外”。
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潘某某和陈某红生产了3个批次共约500多公斤的假性药,每版药品收取加工费约0.15元,共非法获利约30000元,期间,还私自将节余的部分假万艾可转卖给被告人杨某。
2014年5月28日,潘某某和陈某红在生产地点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假性药一批,2014年5月29日,潘某某寄存在证人刘某乙住处(广州市白云区榕茵路榕溪花园)的假性药也被警方缴获。
经统计,涉案假药数量分别为:蓝色假万艾可四粒装共7120版、散装药粒176636粒;黄色假希爱力18000粒等。
经鉴定,查获的药品均未检出有效成份,系假药,其中,假万艾可共价值41023.2元、假希爱力共价值15833844元。
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先后四次从潘某某处低价大量购买假万艾可,规格包括1粒装、4粒装和30粒瓶装,价格分别为0.4元、0.8元和4.5元,共向潘某某、陈某红支付费用约50000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邮寄至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房的办公地点。
收到假药后,杨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和郭某,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深圳矢乐园成人用品”店铺和利用多个QQ软件,以1粒装约4元/盒、4粒装约3.5元/盒,30粒瓶装约25元/瓶的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假万艾可,其中,吴某和郭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包装、邮寄假药,每月除了领取2000元底薪外,还有销售假药价格溢价提成。
2014年3月24日,杨某、吴某和郭某在办公地点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假万艾可0.1克1粒装2800盒、100mg1粒装70盒、100mg1粒装没有包装的47000版、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20000版、100mg30粒瓶装550瓶等。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属假药,价值283230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网名“深圳性用品批发厂家”、“深圳嘉和保健批发”、“深圳性用品厂家”,通过QQ软件多次从杨某处低价购买假药万艾可,包括0.1克1粒装共220盒,100毫克4粒装的共690盒,30粒瓶装共320瓶,后通过QQ再次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利润,2014年6月6日,刘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住处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假药万可0.1克1粒装33盒、100毫克4粒装23盒、30粒瓶装的27瓶。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2014年11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经营成人用品店的被告人侯某,以网名“lovesex”通过QQ软件从杨某处购买12粒假万艾可,每粒价格7元,后再以每粒90元的价格对外售卖。
2014年4月15日,侯某在福田区水围村成人用品店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假万艾可0.1g1粒装的1盒、100mg4粒装的万艾可l盒,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l版。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2014年3月,在浙江省金华市双馨路的经营一家“夜趣用品店”的被告人倪某,从一名自称为“张磊”(另案处理)的男子,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0.1克1粒装的万艾可,同月15日,“张磊”以“厂家兼批发”的网名从杨某处购买了100盒假万艾可,每盒价格3.5元,并从杨某处直接将假万艾可发货至倪某的“夜趣用品店”,后倪某以每盒约20元的价格销售了50多盒,从中赚取差价利润。
2014年7月14日,民警在“夜趣用品店”内抓获倪某,并当场缴获0.1克1粒装的万艾可3盒。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为假药。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l、物证:扣押的涉案药品;2、书证:关于假冒药品的证明、未授权说明、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货清单、手机聊天记录、假药销售信息单、销售价格表、出库单、QQ聊天记录、记账记录、送货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关于假药万艾可的价格认定等;3、证人证言: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药品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建华、吕剑豪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潘某某、陈某红、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检验报告》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多个案发现场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潘某某和陈某红对扣押物品的辨认,杨某对潘某某发送假药的物流单的辨认,杨某、吴某和郭某对被扣押物品、销售价格表、出库单、销售假药聊天记录的辨认,刘某甲、侯某对被扣押物品的辨认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货值金额高达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其部分假药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公诉量建(2014)15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判处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对指控其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认可涉案产品鉴定的价值及销售的价值。
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对象是假药,非普通商品,其全部违法收入不足5万元,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本案生产、销售的假药小部分销售流入社会,部分被司法机构扣押,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确定基准刑。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在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考虑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某红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陈某红应认定为从犯。
2、陈某红的丈夫患有尿毒症,须长期住院治疗,陈某红是家庭经济支柱。
3、陈某红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被公安机关扣押的陈某红的三张银行卡,除了两笔赃款外,其余是合法收入,请发法院在扣除赃款后将剩余款项退回陈某红。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涉案药品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且相关药品没有流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2、杨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为公安机关侦查上游供应者提供线索,有立功表现。
3、杨某是初犯、偶犯,有年幼的女儿需要抚养,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否认其在工作期间有拿提成,对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郭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2、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涉案产品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药品对人体有危害。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从杨某处购买假药的数量部分认定不清,且刘某甲已将部分假药退回杨某,应予相应扣减。
2、刘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低。
3、刘某甲在羁押后如实交代罪行,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4、建议对刘某甲适用缓刑。
被告人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侯某缺乏法律认知和对假药的了解,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2、侯某犯罪行为轻微,销售假药时间短,获利640元,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
3、侯某归案后主动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4、侯某没有前科,是初犯。
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执行。
被告人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倪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倪某的行为没有实质性的社会危害。
2、倪某从其销售行为中获利只有约500元。
3、倪某犯罪情节特别轻微,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3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获得药品生产资质和相关药企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租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一平房,开始为一“老外”(另案处理)加工生产假性药,潘某某、陈某红利用老外提供的压片机、抛光机等生产设备,将散装的药粒加工为成品药版,再用铝膜包装,生产出跟正品外观较为相似的蓝色假万艾可(英文商标:VIAGRA)、黄色假希爱力(英文商标:CIALIs)等性药,后通过物流公司将成品假性药发给“老外”。
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潘某某和陈某红生产了3个批次共约500多公斤的假性药,每版药品收取加工费约0.15元,共非法获利约30000元,期间,还私自将节余的部分假万艾可转卖给被告人杨某。
2014年5月28日,潘某某和陈某红在生产地点被民警现场抓获,并缴获假性药一批,2014年5月29日,潘某某寄存在广州市白云区榕茵路榕溪花园一住处的假性药也被警方缴获。
经统计,涉案假药数量分别为:蓝色假万艾可4粒装共7120版、散装药粒176636粒;黄色假希爱力18000粒等。
经鉴定,查获的药品均未检出有效成份,系假药,其中,假万艾可共价值41023.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扣押的涉案药品,证实两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部分假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书证
1、商标被侵权公司关于假冒药品的证明、未授权说明,商标权利人辉瑞投资有限公司、礼来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证实相关涉案药品均为假冒,侵犯了注册商标,并且未授权涉案被告人生产销售。
2、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一平房搜查到数量不等的药物。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潘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收到陈某红转账34000元;于2014年3月22日通过朋友账户转账14400元给崔勋,用于购买作案工具搅拌机;杨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德邦物流公司支付5010元;潘某某利用刘某乙账户收到赃款13391元。
4、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证实潘某某通过德邦物流多次接发货物,包括接收包装假药的铝箔,以及向杨某、吴某发过货。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潘某某、陈某红、刘某乙处扣押了大量的红、蓝、黄色假药,并扣押了作案工具的搅拌机、空气压缩机、包装机等;
6、手机聊天记录,证实杨某和潘某某多次就买卖假药进行联系。
7、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潘某某、陈某红于2014年5月28日被警方抓获,并缴获万艾可等假药。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的身份,均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9、关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陈某红销售假药“万艾可”的价格认定,由深圳市公安局蛇口分局出具,证实按照销售给杨某的实际价格,从潘某某、陈某红处缴获的涉案假万艾可,共价值人民币41023.2元。
10、证明,由深圳万泽连锁有限公司蛇口渔村店等出具,证实药店销售希爱力的市场价格约为人民币138元一盒。
(三)证人证言
刘某乙的证言。
证人是陈某红丈夫,证实在其住处查获的药品经清点,蓝色药品两桶合计97700粒、黄色药片一袋共计18000粒、红色药片(标号50)15箱共计168000粒,红色药片(标号100)两箱共计23040粒,其老婆陈某红曾告诉他和潘某某一起做假药。
(四)被害人陈述
吕剑豪的陈述。
吕剑豪系礼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深圳市药监局跟其公司联系,需要配合对一批药品作鉴定,公司经过对样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假冒产品,礼来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在中国境内授权任何公司或者个人生产希爱力(CIALIS)这个产品。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其供述称2013年10月份开始,其与陈某红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观珠镇观珠村委会旁一平房帮“老外”加工假药,“老外”提供加工假药用的压片机、抛光机、药片、铝模、胶片,有生产原材料发过来后,就和陈某红进行分类整理,然后开始生产加工,其负责压片机的操作,陈某红就负责打包装箱,私自将假药贩卖给深圳市南山区一位姓杨的女子,以四粒装每版8毛钱、1粒装每版4毛钱、30粒装每瓶4.5元的价格卖给她,2013年11月27、28日通过物流寄送了6箱、10箱假的万艾可,一共收取了几万元的货款,是用帮“老外”加工的货节余下来的材料做蓝色药粒,按照杨姓女子的要求,作出每版1粒装、每版2粒装、每版4粒装以及每瓶30粒装的假药。
其共生产三种假药,蓝色的是万艾可,黄色的是西力士,红色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老外”给其每版0.5元的加工费,其卖过四次蓝色的万艾可给深圳杨姓女子,货款5万元左右是汇到陈某红的账户上,赚的钱一人一半,“老外”一共给了3万元的加工费,每次都是在广州交付现金。
其对公安机关在电白工厂缴获的蓝色假药共107416粒、红色假药365157粒、黄色假药共114738粒、在广州刘某乙处扣押的蓝色假药共97700粒、黄色假药共18000粒、红色假药共191040粒等没有异议。
2、陈某红的供述。
其供述称,生产加工的药品没有经过药品企业的授权,是从2013年11月份开始生产的,一共帮“老外”加工了四次,大概五六百公斤,分别是蓝色、黄色和红色的药品。
有销售过药品,销售收入跟潘某某两人对半分,大概收入四五万元,用其老公刘某乙的账户接收了一笔13000多元的货款,是从物流公司转到账上的,还有一笔34000元的货款,自己分到一万多元。
其对公安机关在电白工厂扣押的蓝色假药107416粒、红色假药365157粒、黄色假药114738粒的数量没有异议。
(六)鉴定意见
1、《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由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出具,证实在潘某某、陈某红处查扣的产品系
假冒注册商标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药品经过检验,均未能检测出药品有效成份,系假药。
(七)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观珠村某平房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
2、潘某某和陈某红对扣押物品的指认,证实被扣押的假药为两被告人生产。
二、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自2013年11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先后四次从潘某某处低价大量购买假万艾可,规格包括一粒装、四粒装和三十粒瓶装,价格分别为0.4元、0.8元和4.5元,共向潘某某、陈某红支付费用约50000元,并通过物流公司将药品邮寄至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房的办公地点。
收到假药后,杨某纠集被告人吴某和郭某,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深圳矢乐园成人用品”店铺和利用多个QQ软件,以1粒装约4元/盒、4粒装约3.5元/盒,30粒瓶装约25元/瓶的不等价格,对外销售假万艾可,其中,吴某和郭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包装、邮寄假药,每月除了领取2000元底薪外,还有销售假药价格溢价提成。
2014年3月24日,杨某、吴某和郭某在办公地点被警方抓获,并缴获假万艾可0.1克1粒装2800盒、100mg1粒装70盒、100mg1粒装没有包装的47000版、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20000版、100mg30粒瓶装550瓶等。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属假药,价值2832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扣押的涉案药品,证实被告人杨某未销售的假药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深圳市南山区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房有人销售假冒辉瑞投资产品。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住处搜查,扣押了假冒万艾可一粒装29870盒、四粒装的20000盒,30粒装的550瓶、包装盒20000个、防伪标22000个及打码机、热熔胶枪、电脑等。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杨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德邦物流公司支付5010元。
4、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证实潘某某通过通物流公司向杨某、吴某发过货,杨某通过物流有限公司向刘某甲、美芳邮寄假药。
5、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证实杨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多次接受网络销售假药的赃款。
6、手机聊天记录,证实杨某和潘某某多次就买卖假药进行联系。
7、假药销售信息单,证实杨某、吴某向多个客户销售过假冒万艾可,其中,侯某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共购买了40盒;刘某甲从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多次购买1粒装、4粒装、30粒瓶装的假药;倪某于2014年3月15日购买了5盒万艾可。
8、销售价格表,证实杨某在网络销售假万艾可的价格。
9、出库单,证实杨某有销售假冒万艾可。
10、QQ聊天记录,证实杨某、吴某、郭某通过淘宝、QQ等向刘某甲、侯某等多名客户网络销售假药。
11、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杨某、吴某、郭某于2014年3月24日被警方抓获,并被公安机关缴获万艾可假药。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的身份情况。
13、关于犯罪嫌疑人杨某、郭某、吴某假药“万艾可”的价格认定,由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派出所出具,证实杨某、郭某、吴某销售假万艾可的价格分别为:1粒装约人民币4元/盒、4粒装约人民币3.5/盒,30粒瓶装约人民币25元/瓶的价格,并缴获假万艾可0.1克一粒装2800盒、100mg一粒装70盒、100mg一粒装没有包装的47000板、100mg四粒装没有包装的20000板、100mg30粒装550瓶,共价值为283230元。
(三)被害人陈述
余建华的陈述。
余建华系被害公司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2014年1月份,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深圳失乐园成人用品贸易公司在南山区前海路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销售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产品“万艾可(Viagra)”药品。
万艾可目前在国内销售的只有两种包装,一粒装和四粒装,销售价格是99元一粒,向深圳失乐园成人用品贸易公司购买的样品价格是40元,向失乐园购买的药品跟正品一样外表是纸盒包装,药丸是吸塑真空包装。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杨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称其对外销售“万艾可”的公司名称是深圳失乐园成人用品公司,从2013年12月初开始销售,没有销售万艾可的厂家授权。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货大概有14万粒,是从潘某某处购买的,进货价一粒装大概3到5毛钱,4粒装的大概也是3到5毛钱,30粒装的一瓶大概7到10元,通过淘宝和QQ在网上销售,其和吴某、郭某都有负责销售,吴某和郭某每个月有1%至2%的提成。
在网上销售价格1粒装和4粒装的都是5元每粒,30粒装的一瓶价格在20到40元。
一共销售一粒装的3000粒,4粒装的还没有销售出去,30粒瓶装的50瓶左右。
其向潘某某购买的货没有包装,但已经备好发过来,根据客户的需要,需要包装发给不同的客户。
手上的存货都是从潘某某处购买的,最近一次是前些天向潘某某购买了34500元的货。
购买都是先把50%的货款用现金存入陈某红的银行账户,剩下的50%货款委托物流快递公司代收。
一共向陈某红的账户打了3、4次钱,大概4万元左右。
之前了解过万艾可在药店的零售价大概是80元至100元。
2、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其供述从2013年8月份开始帮杨某卖万艾可,先后给上海、江苏无锡、大连、山东德州、山东青岛、江苏苏州等地的客户卖过,主要是1粒装、4粒装和30粒瓶装的,厂家发货没有包装,就是把药品和包装盒分开发货给其自己包装,老板就买了一个打码器,准备自己包装药品,自己一共卖出万艾可300多盒,瓶装的卖了50瓶。
3、郭某的供述与辩解。
郭某对其帮助老板杨某在网上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进的货有的是没有包装好的,自己按照客户的要求重新包装好,老板杨某和吴某都有参与包装药品,自己大概每个月能销售1000盒左右及800瓶左右的万艾可。
工资是固定的,杨某给了1%至5%的提成,根据杨某的安排,在每台电脑上都有一张价格表,自己和客户联系,根据客户的需要下订单以及发货。
(五)鉴定意见
1、《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由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出具,证实在杨某处查扣的产品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但未经产权单位授权生产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药品。
2、《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药品经过检验,均未能检测出药品有效成份,系假药。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案发现场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中海阳光玫瑰园2栋2单元2D房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涉案场所的自然状况。
2、杨某对潘某某发送假药的物流单的辨认,及杨某、吴某和郭某对被扣押物品、销售价格表、出库单、销售假药聊天记录的辨认,证实涉案扣押物品系被告人杨某处扣押。
三、刘某甲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以网名“深圳性用品批发厂家”、“深圳嘉和保健批发”、“深圳性用品厂家”,通过QQ软件多次从杨某处低价购买假药万艾可,包括0.1克1粒装共220盒,100毫克4粒装的共690盒,30粒瓶装共320瓶,后通过QQ再次进行转卖,从中赚取差价利润,2014年6月6日,刘某甲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的住处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假药万可0.1克1粒装33盒、100毫克4粒装23盒、30粒瓶装的27瓶。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扣押的药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到涉案药品。
(二)书证
1、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证实杨某通过速尔友和物流有限公司向刘某甲发送假药。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经搜查从刘某甲处扣押了0.1克一粒装的万艾可33盒、100毫克四粒装的万艾可23盒、30粒装的万艾可27瓶。
3、假药销售信息单(从吴某电脑QQ提取)、QQ聊天记录,证实刘某甲从2013年12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在杨某处多次购买1粒装、4粒装、30粒瓶装的假药。
4、送货单,证实刘某甲对外销售假冒万艾可。
5、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刘某甲于2014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缴获万艾可假药。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对其无授权销售证明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称,被查获的万艾可是从一个QQ网名叫“深圳失乐园”的网友购买的,其QQ昵称是“深圳性用品厂家、深圳嘉和保健批发、深圳市性用品批发厂家”,被查获了三种包装的假万艾可,分别是1粒装,4粒装及30粒装瓶装,其用“深圳性用品厂家”网名购买5次,分别是2013年12月14日购买了4粒装50盒、2013年12月20日4粒装40盒、2014年1月16日30粒装50瓶、4粒装100盒、2014年1月5日4粒装100盒、2014年3月6日30粒装50瓶。
用深圳嘉和保健批发网名购买两次,2014年3月19日30粒装100瓶,2013年11月15日4粒装400盒。
用深圳性用品批发厂家购买四次,2014年1月13日1粒装60盒,2014年1月20日30粒装50瓶,2014年2月25日30粒装70瓶,2014年3月3日1粒装160盒。
(四)鉴定意见
1、《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由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出具,证实在刘某甲处查扣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药品经过检验,均未能检测出药品有效成份,系假药。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案发现场深圳市龙华新区樟坑一区183号D栋1001房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刘某甲被查获假药的现场自然状况。
2、刘某甲对被扣押物品的指认,证实被扣押假药属刘某甲所有。
四、侯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4年11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经营成人用品店的被告人侯某,以网名“lovesex”通过QQ软件从杨某处购买12粒假万艾可,每粒价格7元,后再以每粒90元的价格对外售卖。
2014年4月15日,侯某在福田区水围村成人用品店内被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假万艾可0.1g1粒装的1盒、100mg4粒装的万艾可l盒,100mg4粒装没有包装的l版。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均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涉案药品,证实侦查机关在侯某处扣押的假药。
(二)书证
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侯赛因处搜查并扣押到假药。
2、假药销售信息单、QQ聊天记录,证实侯某分别于2013年11月和2014年1月共购买了40盒假药。
3、记账记录,证实侯某有销售过假冒万艾可。
4、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侯某于2014年4月15日被警方抓获,并被缴获万艾可假药;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侯某的身份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侯赛因到案后对其销售假药万艾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称自己销售万艾可没有得到厂家的授权或者许可,被公安查获的假万艾可有三种,分别是1粒装有包装,4粒装有包装,4粒装没有包装。
这些假万艾可是从一名网民为深圳失乐园的网友购买的,购买过两次,一次是2013年11月27日订购了20盒1粒装的带包装的万艾可,价格是7元每盒,当时只买到12盒,另外一次是2014年1月2日购买了20盒1粒装的带包装的万艾可,后来没有收到货。
自己只卖了7盒,每盒以90元价格卖。
其辩解称店里另外四粒装的有包装的万艾可和四粒装的没有包装盒的万艾可是推销药品人员放的样品。
(四)鉴定意见
1、《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由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出具,证实在侯赛因处查扣的产品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但未经产权单位授权生产销售,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药品。
2、《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药品经过检验,均未能检测出药品有效成份,系假药。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案发现场深圳市福田区水围村18栋103号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侯某销售假药地点的自然状况。
2、侯某对被扣押物品的指认,证实涉案被扣押假药属侯某所有。
五、倪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2014年3月,在浙江省金华市双馨路的经营一家“夜趣用品店”的被告人倪某,从一名自称为“张磊”(另案处理)的男子,以每盒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0.1克1粒装的万艾可,同月15日,“张磊”以“厂家兼批发”的网名从杨某处购买了100盒假万艾可,每盒价格3.5元,并从杨某处直接将假万艾可发货至倪某的“夜趣用品店”,后倪某以每盒约20元的价格销售了50多盒,从中赚取差价利润。
2014年7月14日,民警在“夜趣用品店”内抓获倪某,并当场缴获0.1克1粒装的万艾可3盒。
经鉴定,缴获的万艾可为假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物证
涉案假药3盒,证实倪某被扣押假药的外观与数量。
(二)书证
1、假药销售信息单、物流信息单、货物托运单,证实杨某帮顾客张磊通过圆通鸿兴速递公司向倪某邮寄假药。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倪某处扣押了万艾可3盒。
3、销货清单,证实倪某于2014年6月销售了15粒万艾可假药。
4、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证实倪某于2014年7月14日被警方抓获,并被缴获万艾可假药。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的身份信息。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倪某到案后对其销售假药万艾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称,从店里扣押的3盒1粒装的万艾可是从一个叫张磊的男子购买的,今年3月份找他买了100粒1粒装的,每粒5元,再20元或者30元1粒转卖出去,有些送给朋友了,自己只卖了50粒,包装盒上没有生产日期。
其销售万艾可没有药监局的许可,没有生产厂家的授权和许可,知道市场上正规的万艾可价格贵很多。
(四)鉴定意见
1、《告知涉案产品鉴定结论的函》,由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出具,证实在倪某处查扣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药品、属于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药品经过检验,均未能检测出药品有效成份,系假药。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案发现场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区双馨路夜趣用品店的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实倪某销售假药场所的自然状况。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某、吴某、郭某、刘某甲、侯某、倪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潘某某、陈某红被扣押假药希爱力的价值问题,鉴定意见[深价鉴(2014)131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依据该药市场价(138元/粒)作为单价鉴定假药希爱力的价值,进而认定涉案假药希爱力价值15833844元。
虽然被告人潘某某尚未将假药希爱力出售,但其供述曾与经销商协商销售单价为0.8元/版,从在案证据看,认定被告人潘某某销售同类假药万艾可的单价为4粒装0.8元/版。
鉴定意见对于在同一环节的同类药品(万艾可与希爱力)依据两种标准作出截然不同差额巨大的价格认定,结论明显不符常理,故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深价鉴(2014)13123号价格鉴定结论。
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作用相当,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红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潘某某、陈某红共同生产、销售的假药虽未检测出含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分,但其生产的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虽然坦白其上游供应商,但其辩护人提出具有立功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郭某、吴某协助被告人杨某销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刘某甲犯罪数量部分认定不清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众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倪某销售涉案假药的时间短、数量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本案涉案假药的数量、销售金额、获利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执行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刘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5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侯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八、禁止被告人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九、被告人倪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十、禁止被告人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十一、缴获的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付斌
人民陪审员段先福
人民陪审员夏华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燕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