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人,乡村医生,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金刚通痹丹”业务员,从这名业务员处以每盒11元的价格购得假药“金刚通痹丹”200多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其自家的门诊中以每盒15-16元不等的价格将假药“金刚通痹丹”卖给附近的村民,销售“金刚通痹丹” 200多盒,从中获利8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员销售账本: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冀食药监稽函【2014】666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假药200多盒,获利800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2017年6月15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