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刚某某,男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2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6月份至今,邢台市威县**镇**村刚某某通过销售员以每盒11元的价格购进“藏羚骨肽”208盒,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在自家门诊中销售假药“藏羚骨肽”,并以每盒14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获利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售员销售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临食药监【2014】3号关于藏羚骨肽的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刚某某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销售藏羚骨肽208盒,获利6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峰 孙连猛
2017年6月15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