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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县律师辩护 危险驾驶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XX街道XX村XX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XX日2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邹某某等人,从秀山县XX街道XX加油站红绿灯路口往十字街方向行驶,行驶至东XX酒店路段时,被秀山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629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南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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