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乡**村委**组,住双牌县**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摩托车行驶至双牌县城平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8.7mg/100ml,后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群
2018年5月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