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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律师辩护 危险驾驶案不起诉书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XX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母亲居住的荣昌区租住屋用餐并饮酒。酒后,其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某某街上出发,经某某坪准备返回某某村,行驶至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李某某被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并依法送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1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指认照片、吹气和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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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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