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原系北京理弘远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小区2号楼1104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2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司某某于2010年4月5日应聘到北京理弘远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同年5月6日,公司领导翟志平将人民币2万元交予被告人司某某,让其为公司办理消费卡,被告人司某某将2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并挥霍。
2010年8月16日,被告人司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司某某的家属帮助其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翟志平、鲍国欣、于晓飞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支出凭单、银行卡明细对帐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目无国法,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司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家属帮助其退赔了经济损失,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在案款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8月16日起至2011年2月15日止)。
二、在案扣押之人民币二万元,发还北京理弘远见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