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商某某,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新区平沪劳务开发部职员,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临涧镇瓦子埠村351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长浜宅67号。
被告人徐xx,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新区平沪劳务开发部职员,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临涧镇西庄村189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长浜宅67号。
被告人管xx,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平邑县,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新区平沪劳务开发部职员,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临涧镇西庄村7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长浜宅67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浦东新区平沪劳务开发部与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至上海世博会二号仓库从事装卸岗位工作。
2010年12月16日17时许,三名被告人经预谋,利用担任仓库保管员、收发理货员的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该仓库A12-16存放位处的594枚“2010上海世博会太平洋联合馆”银章,并将其中593枚银章出售。
经鉴定,上述银章总计价值人民币29700元。
同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商某某再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秘密窃取仓库A12-16存放位处的168枚“2010上海世博会太平洋联合馆”银章,并全部出售。
经鉴定,上述银章总计价值人民币8400元。
2011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商某某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日14时许,被告人徐xx、管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归泾村长浜宅67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商某某有立功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主动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证人吕一民的陈述,证人郑燕钦、黄飞腾和唐敏的证言,“2010年上海世博会二号仓库项目合作协议”,证人杨杰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档案室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上海浦东新区平沪劳务开发部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劳务服务合同、中国外运华东有限公司世博项目组出具的证明,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世博会标志使用许可、太平洋联合馆纪念银币售价申请书、“产品加工合作”协议书、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商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商某某、徐xx、管xx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徐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三、被告人管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