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于2016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
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7月1日、9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于同年10月8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分散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颗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针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苷酸钠(针剂)四种药品的业务员,在上述四种药品进入**医院后,向**医院医生推销,并允诺每个月按照每个医生的药品开方量给予现金回扣款,前后共送给开具上述四种药品的吴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八十三名**医院医生回扣款共人民币23.6998万元,均被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本院反贪部门出具的破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医院出具的证明、出具的涉案四种药品2012年至2014年4月医生开方量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医院多名医生药品回扣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阮彩铃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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