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组**号。因涉嫌
行贿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立案侦查,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
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米易县**镇**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使其挂靠的浙江*甲公司顺利中标,二人经预谋后,找评标专家刘某甲和黄某某帮忙并承诺事后送钱。在刘某甲、黄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浙江*乙公司顺利中标,事后由刘某乙送给刘某甲、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非法所得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评标资料、刘某甲等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专家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小燕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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