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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戴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立案侦查,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戴某某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在米易县**镇**村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为使其挂靠的浙江*甲公司顺利中标,二人经预谋后,找评标专家刘某甲和黄某某帮忙并承诺事后送钱。在刘某甲、黄某某等人的帮助下,浙江*乙公司顺利中标,事后由刘某乙送给刘某甲、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非法所得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梅花园滑坡治理工程评标资料、刘某甲等人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评标专家以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小燕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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