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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南部县**镇***村原村主任,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3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6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南部县**镇***村向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申报“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2011年下半年,南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镇***村获得“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资金100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项目资金10万元。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村陆续收到项目资金共计109.5万元。后南部县**镇***村村委会决定用上述款项及村民集资等资金修建村道公路。
 
2011年11月,南部县**镇***村村委会与被告人侯某某签订村道公路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侯某某承包***村村道公路硬化及新建公路;硬化公路工程以每公里31.8万元结算,新建公路造价按设计单位预算、实际施工量结算。2011年12月,侯某某开始进场施工,并于2012年4月竣工。2013年6月,***村委会与侯某某结算工程总价为291.68593万元。
 
截止案发前,***村共计给侯某某支付工程款248.304万元,尚余43.38193万元未支付。经鉴定,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通过虚列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签证单、签订虚假补充协议等方式虚增工程量,虚报支出资金数额共计143.99781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在承建南部县**镇***村村道公路工程修建过程中,为得到**镇***村村支部书记李某某在村道公路承建、虚增工程量、村道公路结算、工程款支付等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李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4月8日,被告人侯某某约李某某到南部县**路附近一茶坊内,在李某某并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公路集资款4万元”收据,并表示这4万元是送给李某某的钱,感谢李某某在侯某某承建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2013年年底,李某某向李长城收取了***村围河造地承包费4万元后,便用上述侯某某出具的4万元收条在村上报了支出账。
 
2、2012年7月4日,被告人侯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1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为20%。2014年3月,李某某要求侯某某归还借款,侯某某便联系***村出纳何某,让何某从***村村道公路工程款中支付20万元给李某某。何某将取钱的印鉴章交给李某某,并让李某某再取6万元现金用于村上开支。2014年3月4日,李某某在信用社从***村账户上转款26万元至李某某之妻刘某某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上。两三天后,李某某约侯某某到**路**坊结算二人之间借贷关系,侯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收到20万元工程款的收条,并表示这20万元他不收取,其中的10万元是偿还李某某的借款本金,另外再给李某某支付4万元的利息,剩余的6万元是感谢李某某在村道公路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李某某,李某某收下了这张20万元的收条。后来,李某某将这20万元的收条和取的6万元现金交给何某在村上做账,这样李某某收受侯某某6万元的好处费得以实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农村基础组织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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