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曾用名吕某某,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住青岛市黄岛区。
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
取保候审。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并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以回扣的形式向青岛某某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林某行贿人民币46000元,2014年1月2日再次行贿人民币59432元。
2、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以回扣的形式向青岛某某有限公司采购部采购员于某行贿人民币44600元,2014年1月21日再次行贿人民币207452元。
3、2014年9月,被告人吕某为获取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供货合同,以回扣的形式向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赤道几内亚事业部经理郭某行贿200000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
被告人吕某于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孙某某、林某、于某、郭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吕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万元,未缴纳之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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