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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余某,女,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7]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
 
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6日申请补充侦查,并于同年4月6日补充侦查终结,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付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全秀红、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兵、代理检察员张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余某为提高其推销药品的临床使用量,向黄石市中心医院各科室医生、药房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3.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接受药品推销人员肖某(另案处理)请求,向黄石市中心医院推销海南海灵制药厂生产的规格为2g的注射用头孢他啶,并约定按照医院零售价30%给予余某提成,余某再按药品使用量25%给予各医生“临床费”。
 
其中已查证向中心医院龙某某、彭某某等11名医生行贿共计6.2万元。
 
经查,在上述时间段内,余某所推销的2g注射用头孢他啶在中心医院共计销售32103支,销售金额2500181.64元。
 
为能及时掌握其销售药品在黄石市中心医院的医生处方用药实际使用数量及销售金额等信息(俗称“统方”),余某通过肖某找到中心医院药房工作人员何某(已判决)拿到该药品“统方”,并按药品零售价的1%通过肖某给予何某该药品“统方费”共计2.5万元。
 
2、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接受湖北博睿医药公司药品推销人员邵某请求,向黄石市中心医院相关科室推销通用三洋药业生产的规格为1g的注射用头孢哌酮他唑巴坦钠,并约定按照医院零售价的28%给予余某提成,余某再按药品使用量的20%给予各医生“临床费”。
 
其中已查证向中心医院陆某某、罗某某等12名医生行贿共计4.6万元。
 
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余某主动到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邵某、何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黄石市中心医院用药统计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多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3.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对被告人余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被告人余某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依照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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