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
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3月24日经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因涉嫌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同月15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洪运,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下检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郑洪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程某分别帮助胡某、商某向黄石第五医院的医生推销头孢曲松、头孢他啶、脑蛋白水解物等多种药品。
为了让医生在为病人开处方时多用自己推销的药品,被告人程某根据各个医生的具体用药量,按一定比例送给杨某等11名医生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348000元。
其中,送给医生杨某药品回扣25000元;送给医生顾某药品回扣45000元;送给医生夏某军药品回扣26000元;送给医生游伊娜药品回扣21000元;送给医生徐某某药品回扣42000元;送给医生詹某某药品回扣37000元;送给医生王焯药品回扣30000元;送给医生宋某某药品回扣29000元;送给医生朱某某药品回扣28000元;送给医生丁晟药品回扣36000元;送给医生万皎药品回扣29000元。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程某在广东省河源市恒大地产项目部被侦查人员抓获。
经黄石市下陆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程某进行社会调查,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药品使用种类及用量清单、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书证;证人胡某、商某、杨某、顾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4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郑洪运提出被告人程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黄石市下陆区矫正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京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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