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8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
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吉A****A捷达牌轿车,在绥化市北林区城区内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代办增值税发票”信息76,714条。当被告人张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西二环路再次准备发送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伪基站设备一套(照片)、手机一部(照片)及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移送表、受案登记表、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检验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发送违法广告,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姝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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