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号。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9月9日、9月12日、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小区附近,发送虚假代开发票信息八万余条,后于2016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贵州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该套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具备模拟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基站,与移动终端设备进行信息传递功能的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材料、扣押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省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报告;
5.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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