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村**号,来厦暂住湖里区**社。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6年1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11月15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租赁福州市台江区******室,架设“黑广播”设施占用FM105.2频道,导致直线距离为29公里的公共广播无法正常进行。
2、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租赁本市湖里区**路**号**室,架设“黑广播”设施占用FM104.7频道,导致直线距离为29公里的公共广播无法正常进行。
2016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湖里区****路**号****室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在案的电台、天线、身份证、银行卡、U盘等物证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2、租赁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黄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送广播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验检测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金蝉
检 察 员:蒋艺超
2017年1月17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