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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讴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为获取报酬,驾驶车牌号为渝DJXXXX的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等地,利用安装在车上的“伪基站”设备,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代开发票”等内容的违法犯罪信息。
 
2017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当场将黄某捉获,并从其驾驶的上述轿车中查获正在运行的“伪基站”设备一套,该设备显示当日已共计发送出20000余条违法犯罪信息。
 
案发期间,黄某非法获利2800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退缴其违法所得2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其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黄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800元及查获的伪基站设备一套予以没收。
 
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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