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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10月14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京密路行驶至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天竺地区,利用放置于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向过往群众发送信息。
 
当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区沈家村路口被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共造成20698个用户受影响。
 
涉案物品已起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移动电源一个、发射器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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