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
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于2017年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四平市
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全、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7年1月至2月期间,通过网上购买的伪基站设备,驾驶×××号灰色宝来牌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原一商店,多次占用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对手机用户发广告短信,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影响用户数量9667人。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照片、车辆查询单、非法发射设备初步鉴定、检测报告、鉴定报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五十二条 (罚金)、第五十三条 (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 (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productName伪基站设备一套、IBMThinKPad黑色笔记本电脑一部、×××号灰色宝来牌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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