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男,1989年6月3日出生,初中肆业,于2016年4月20日被羁押,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卢x在本市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发送招嫖短信息。
被告人卢x于同年4月20日,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大酒店附近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卢x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并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卢x在本市非法使用未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通信频率,局部截断通讯网络信号,发送招嫖短信息。
被告人卢x于同年4月20日,在本市海淀区世纪金源大酒店附近实施上述行为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x的供述,受案登记表,证人陈x、黄x、姜x的证言,“伪基站”设备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并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卢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凯飞
人民陪审员王燕杰
人民陪审员陈萍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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