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因涉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4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牌为湘******的黄色豪运牌自卸车,由鼎城区郭家铺向鼎城区车管所行驶,途经鼎城区**道**路交汇处时,因其驾驶的车辆私自安装射灯,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被正在此处执勤的鼎城区交警大队民警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查获并进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不服处罚拒绝签字,且与执法民警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陈某甲扬言要撞执法警车,尔后被告人陈某甲进入到其自卸车驾驶室内,发动自卸车挂入倒档,倒行撞击停在自卸车尾部的车牌为湘*****警的执法警车,该警车被撞击时民警陈某丙正坐车内,警车被撞击后车身顺时针旋转90度并发生短距离滑行,警车在旋转、滑行的过程中将站在警车左侧的执法人员杨某某撞翻在地,将正在警车左侧尾部接受违法处罚的司机薛某某撞倒并卷入车底,造成杨某某、薛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警车被撞击损毁严重。受害人杨某某、薛某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杨家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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