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郭某某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爆炸罪于2013年10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6日经批准,于次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7日以惠城检诉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爆炸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因对水北村二期拆迁补偿不满,于2013年9月29日中午11时许,携带自制的圆柱状疑似火药固体四支(经鉴定,检出氯酸盐炸药成分)、用怡宝矿泉水塑料瓶包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用海天牌调料玻璃瓶盛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一个装有黄色液体铁质汽油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一个煤气罐、一把猪肉刀、打火机等工具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菊花二路1-52号水北新村拆迁部里,拿出打火机欲点燃爆炸物威胁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后被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郭某某逃脱。
 
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江北旺岗村路段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未遂)的方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对惠州市惠城区水北村二期拆迁补偿不满,于2013年9月29日中午11时许,携带自制的圆柱状疑似火药固体四支(经鉴定,检出氯酸盐炸药成分)、用怡宝矿泉水塑料瓶包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用海天牌调料玻璃瓶盛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一个装有黄色液体铁质汽油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一个煤气罐、一把猪肉刀、打火机等工具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菊花二路1-52号水北新村拆迁部里,拿出打火机欲点燃爆炸物威胁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后被工作人员制止,被告人郭某某逃脱。
 
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在惠城区江北旺岗村路段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
 
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1日13时30分许,公安人员根据技术侦查,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旺岗村路段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3、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现场方位及现场提取物品圆柱状疑似火药固体四支、用怡宝矿泉水塑料瓶包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用海天牌调料玻璃瓶盛装的黄色液体两瓶、一个装有黄色液体铁质汽油桶、一个煤气罐、一把猪肉刀。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0月1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某某的住处提取并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5、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携带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菊花二路1-52号水北新村拆迁部的自制的圆柱状疑似火药固体四支,经鉴定,检出氯酸盐炸药成分;用怡宝矿泉水塑料瓶包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用海天牌调料玻璃瓶盛装的黄色液体两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一个装有黄色液体铁质汽油桶,经鉴定,检出汽油成分。
 
6、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2013年9月29日在惠州市惠分城区江北菊花二路1-52号水北新村拆迁部现场提取的燃气瓶表面、地面上可疑斑迹擦拭棉签上均检见被告人郭某某的STR型;现场提取的汽油桶上可疑擦拭棉签上未检见STR分型。
 
7、辨认笔录,证人骆某、翁某、唐某对爆炸案案犯、被告人郭某某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进行辨认,辨认结果与认定相符。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证人证言
 
(1)证人骆某的证言,2013年9月29日10时40分许,其在江北水北二期拆迁办公室办公,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办公室门前的大厅,身上挂着一把刀和两瓶装着液体的玻璃瓶,地上放着一小瓶煤气罐,一个铁皮汽油桶,两、三瓶装着液体的塑料汽水罐,很激动的说赔偿不公平,并且拿出打火机,作出要点燃汽油瓶的动作,对峙几分钟后,其与同事劝解郭某某并将地上的煤气瓶等物品扫到一边,郭某某看到人越来越多就逃跑了。
 
(2)证人翁某的证言,2013年9月29日11时许,其在水北拆迁指挥部上班,被告人郭某某带着煤气瓶、汽油桶、自制的汽油弹、自制的炸药、猪肉刀和打火机冲到拆迁指挥部并进行威胁,其与郭某某周旋,用不锈钢管制止郭某某,将他右手的打火机打灭,后来郭某某跑到放汽油瓶的地方想要拔刀,又被其用不锈钢管制止,郭某某就逃跑了。
 
(3)证人唐某的证言,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其经营的小卖部购买了四排鞭炮,说是用来拜神。
 
10、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29日上午8时许,我来到惠城区江北8号小区拆迁办指挥部找工作人员了解拆迁补偿的事情,当时没有人理会我,我在门外坐了一会儿就回家了。
 
在家中越想就越生气,当天11时许,我就携带了两条用爆竹火药粉自制的长约15公分的管状物,两瓶用矿泉水瓶装的93号汽油,两瓶用玻璃瓶装的93号汽油,一罐5升装的煤气瓶,一个打火机,还有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刀,再次来到江北8号小区拆迁办指挥部,跟他们谈拆迁补偿的事情。
 
我在指挥部大厅里跟对方吵,当时有三名工作人员拦着我,我就右手拿着刀和打火机,说要点燃汽油等爆炸物,我跟工作人员对峙了10分钟,他们将我带来的汽油桶弄倒了,打火机也被打掉,我就跑开了。
 
2013年9月25日左右我在村里的一小店内买了四排鞭炮,后取出其中的火药,2013年9月26日晚19时左右,我从江北松子岭加油站买了一个汽油桶,加了70多元的93号汽油。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爆炸罪(未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