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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犯组织传销活动罪,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OpenLaw
  • 2018-07-25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4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符晨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小玲、人民陪审员刘刊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钱俐妍担任法庭记录。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经吴小红(在逃)介绍认购2300元一台知己牌手机入会,加入香港新时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然后以推销商品为名,在益阳、桃江、宁乡发展会员,购买者以远高于其实际价格购买一台手机,取得加入资格成为会员,被告人熊某某从中获取每台手机10%的返利;一次性购买四台手机,购买者可以成为“报单员”,被告人熊某某从中获取公司额外的高额“奖金”;在新会员入会后,被告人熊某某引诱其继续发展会员,骗取财物。

自2012年4月至5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桃江、益阳、宁乡共发展夏克强、李海平等下线30余人,层级至少达到三级以上。

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被桃江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扭送至桃江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龚跃余、吴淑连、夏克强、王亚军、曾文波、匡立新、李海平的证言及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证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手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计酬或者返利为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从事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组织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符晨辉

审判员王小玲

人民陪审员刘刊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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