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甄某甲,男,白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现住桑植县**镇**栋**单元**房。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6月2日被桑植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23日、2017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甄某甲组织甄某乙、刘某某、代某某、邓某某四人在桑植县**镇**路雅都宾馆六楼的房间以“踢脚”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天赌注每局最少百元,多则三四百元,甄某甲让钟某某负责洗牌和抽取渔利,当天甄某甲从赌博的过程中抽取渔利共计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甄某乙、刘某某、邓某某、代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海燕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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