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靖江市**花苑**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
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通过微信账号建立“20-200**号群”,制定微信红包赌博规则,组织周某某、季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数十人以微信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2017年5月20日至28日间,被告人朱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426.3元。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朱某某苹果牌手机1部,已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手机等物证;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季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微信红包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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