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男,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因涉嫌
赌博罪,于2012年4月6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
看守所。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诉(20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方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播阳镇老街俞氏宗祠前的租住民房中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6期,接受投注26272元,从中非法获利2627元。
2012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租住民房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销售金额达262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并出具湘通检公量建[2012]21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
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赌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六合彩账单等书证;2、证人吴闪川、孙帮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受他人投注,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销售金额达262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
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院对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2年10月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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