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绰号“老鸡”,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梧县京南镇京南村街脚组84号。
2011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梧县
看守所。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
赌博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颖、严富友(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苍梧县京南镇古榄村,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
聚众赌博,每天吸引20多人参赌,并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另查明,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在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其聚众赌博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彭美莲、陶伟梅、张海云、龙业祥、周伟东、罗传生、严富友、于演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
(上述所判的罚金、追缴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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