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因涉嫌犯
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晚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担任麻城市木子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2010年至2011年三个年度,在受麻城市政府和木子店镇政府委托,负责办理水稻保险工作过程中,为完成工作任务,并为单位谋取利益,违反国家及各部门相关规定,配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垫付保费、出具虚假资料等方式,虚假投保,虚假理赔,致使中央、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损失达81.9546万元。
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财政部、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木子店镇农业技术推广公益性服务合同书、2008年-2014年麻城市木子店镇水稻保险情况一览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2008年至2014年度关于政策性“三农”保险财政保费配套资金的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佘某、段某、肖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经济损失81.95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