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公诉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1016,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原任平顶山市园林处**主任,后任平顶山市城市**监察大队队长,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北**号院**号楼**号,住平顶山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7日决定,于2017年9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7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侦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时任平顶山市**处**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内4460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职业体验馆的平顶山市**传媒有限公司按每年4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547900元。
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时任平顶山市**处**主任的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占用绿地应当按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规定标准收取绿地占用费的情况下,对承租河滨公园内767平方米绿地用于建设**亲子园的杨某某按每年10000元收取租赁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29977.5元。
2017年9月27日,本院反渎局工作人员在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城市**监察大队将李某某带回本院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场地租赁合同、平顶山市物价局文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顶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岳振奎、曲小兵、杨长信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平顶山市**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以明显低于我市占用绿地补偿费0.5元每平方米/日的收费标准,向占用河滨公园绿地的平顶山市**传媒有限公司和**亲子园杨某某收费,给国家造成了1677877.5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马军川
2017年12月2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