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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在任职某科科长期间,违规给某服装公司提供验货和结算方面的帮助,并多次收受钱款,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山东省地方检察院依法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2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17〕276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9197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任海阳市**局**科科长,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地同现住址海阳市海东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盖某某在任海阳市**局(以下简称“**局”)**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中标单位在组织供货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相关单位人员给予的购物卡、现金、金条及电脑等好处共计价值人民币7269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春节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服装公司在提供投标信息以及在中标校服采购项目后的组织人员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400元的金条两块、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购物卡及为其报销的个人饭费人民币8000元。

2、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阳市**电脑公司在中标**局的电教器材项目供货后组织人员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和苹果牌手机一部等好处。其中,手机变卖得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阳市**家具公司在中标**局的办公家具等项目供货后组织人员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给予的现金和电脑等好处,其中,2014年下半年收受潘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00元;2015年8、9月份,收受潘某某给与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98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16998元。

4、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山东**公司在中标**局电教器材项目供货后组织人员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给予的清华同方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00元。

5、2015年底和2016年底,被告人盖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海阳市**机械公司在中标**局锅炉采购项目供货后组织人员验收和结算货款方面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某某给予的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盖某某于2017年6月6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证人修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由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占荣   

2017年10月1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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