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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56期】李某组织卖淫案、王某某重大安全事故案、程某某看守所死亡案、郑某贩卖毒品案等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5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8月12日,第356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七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李某组织卖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李某招募十余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并安排卖淫人员拍摄照片进行宣传。卖淫人员在收取嫖资后将部分款项转账交给李某。对于未服从李某安排的卖淫人员,由李某对其进行警告。李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结合本案当事人具体实行的行为,应将其定性为介绍卖淫更为准确。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认为可以从本案当事人李某对卖淫女的人身、经济、精神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入手,并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案例,进一步为介绍卖淫罪的辩护丰富辩点。
 
案件二:王某某重大安全事故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通过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承建。在建设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指示施工人员偷工减料,制作虚假砂浆样本以通过质量检验。2015年,由王某某承建的楼房发生垮塌,造成四人死亡。王某某被控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司法鉴定的效力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的委托方存在主体不合法的问题,此外就检材的提取、鉴定标准等亦存在相应的程序性、实体性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认可,同时建议承办律师从本案当事人王某某之行为与房屋倒塌结果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角度丰富本案辩点,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三:程某某看守所死亡案。
基本案情:程某某被关押于看守所时,某日伙同其他几位在押人员殴打另一在押人员,且有监控录像显示程某某在此次打架行为中并未受伤。当日,程某某即因违反规定被关入单人间。次日死亡。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侦查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存在有部分时间差,且内容不清晰,无法辨认出视频内出现的人为本案当事人程某某。此外,看守所内负责查看监控以及负责巡查监室的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问题。对此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认为需结合看守所内的巡查规定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对其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情况加以界定。
 
案件四:郑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郑某伙同程某于2016年4月贩卖0.4克海洛因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4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侦查人员后从郑某、程某住所内查获海洛因11.18克,甲基苯丙胺4.25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48克。郑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起诉书中指控的毒品来源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毒品收缴、封存、称量、检材提取及送检工作规定》,对多包装毒品,应当先逐一进行编号,再分别称量,不得混合称量。称量完成后,包装物不能丢弃,应当按照前述封存方法与毒品共同封存。而本案侦查人员系将海洛因混合后进行称量,违反上述规定要求。同时,搜查毒品虽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但侦查人员进入房屋内搜查的行为并未有录像记录。综合以上情况,所内律师经仔细探讨后亦认为程序存在重大问题,可依此申请排除证据。
 
案件五:吴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吴某伙同他人前往被害人谭某租住地,以网络招嫖为借口,在未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支付嫖资,后采取言语威胁、动作恐吓的方式,强行从被害人处劫取现金人民币500元,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事实认定方面提请讨论。首先,承办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是否有当事人吴某参与实施尚存争议。其次,本案当事人吴某在本案中所处地位较低,对抢劫行为起到的作用较小,因此承办律师亦考虑从从犯的角度对其进行辩护。在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充分讨论后,所内其他律师也从本案罪名的构成要件方面向承办律师提出了专业性的建议。
 
案件六:康某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康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并购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民间借贷支付先期转让款,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继续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以虚假采矿区可证进行担保以得到贷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首先,康某系自己伪造采矿许可证骗取贷款,而非使用被害方许可证,因此其所贷款项即使未用于支付被害方亦不属于诈骗;其次,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没有认定合同诈骗的金额。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经过激烈的探讨并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细致的法律分析,建议承办律师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角度开展辩护思路。
 
案件七:徐某拘戒所死亡案。
基本案情: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于某区拘戒所,在羁押期间,徐某猝死。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以何种方式推动本案调查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基于本案鉴定存在的特殊性,应尽快确定调查主体,在主导调查单位明确后立即进行由律师、家属参与的包括但不限于查看监控、鉴定、调阅笔录等工作。所内律师团队在认可承办律师办案思路的同时,就所内亦正在办理的看守所死亡、在押途中死亡的办案经验进行交流,另提出由于病理性鉴定的特殊性,建议承办律师向家属释明可考虑多途径同时进行,在保证律师、家属介入的调查工作透明、公正的同时,尽快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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