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诉刑诉〔2018〕14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街(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田园小区门前搭乘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非法营运车辆,在车辆行驶途中,冒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以给其好处费就不查扣李某甲车辆为由,骗取李某甲人民币180元。
2.2017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薛家屯农商银行门前搭乘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非法营运车辆,在车辆行驶至王家店转盘道附近时,冒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以给其好处费就不查扣许某某车辆为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100元。
3.2017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薛家屯百货大楼门前搭乘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非法营运车辆,在车辆行驶至南岗区王岗镇附近时,冒充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以给其好处费就不查扣王某甲车辆为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00元。次日17时许,尹某某为再次骗取王某甲钱财,通过电话向王某甲索要好处费,二人相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庆丰村道口附近见面后,王某甲及其朋友王某乙、赵某某将尹某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综上,被告人尹某某实施招摇撞骗犯罪3起,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680元。
经侦查,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11月6日经扭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李某乙、王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许某某、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对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茸
2018年2月2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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