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齐龙检公诉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92********,汉族,高中文化,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公安助理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使用“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于某某相约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金福旅店”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后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与身着公安助理员服装冒充公安助理员的宋某某(另案处理)将如约抵达的于某某“口头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笔录后,被告人陈某甲以行政处罚为由向于某某索要“罚款”人民币3000元,后又将于某某的男友刘某某约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办案中心让其替于某某缴纳“罚款”。在于某某、刘某某均无能力缴纳“罚款”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甲将于某某、刘某某的身份证及于某某的“乐视”牌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予以非法扣押,并告知二人缴纳“罚款”后赎回。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劳动合同书、辨认照片、公安机关扣押清单;
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陈某甲、宋某某、于某某互相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懿楠
2018年4月1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