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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熊伟明,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3]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台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伟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熊伟明编造自己是常德市公安局民警、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先后与被害人毛丽、吴腊妹、李静确立恋情关系,后又以各种借口骗得三被害人人民币534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熊伟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如:
(一)招摇撞骗。
1、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毛丽相识,向其编造自己在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
为获得毛丽的信任,熊伟明购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冒充自己的警用配枪,毛丽信以为真,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毛丽及其亲友借钱。
直至被抓获时为止,熊伟明共骗得人民币33000元。
2、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李静相识,向其编造了自己是常德市公安局缉毒大队队长,获得李静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李静借钱。
直至被抓获时为止,熊伟明共骗得人民币6100元。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012年国庆节,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吴腊妹相识,编造了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并说自己即将转业回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获得吴腊妹信任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吴腊妹借钱。
直至被抓获时为止,熊伟明共骗得人民币143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毛丽、吴腊妹、李静陈述、证人毛某、毛秀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常德市公安局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熊伟明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被告人熊伟明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伟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的规定惩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熊伟明辩称:只骗了毛丽15000元、李静2000元。
经审理查明:
一、招摇撞骗。
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熊伟明编造自己是常德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先后与被害人毛丽、李静确立恋情关系,后又以各种借口骗得被害人毛丽、李静人民币391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熊伟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毛丽相识,向其编造自己在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
为获得毛丽的信任,熊伟明购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冒充自己的警用配枪,毛丽信以为真,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毛丽及其亲友借钱,共骗得人民币3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毛丽的陈述,证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伟明以名为“我是特种兵”的QQ与被害人毛丽相识,熊伟明向其编造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部队军官身份,并说已转业到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
为获得毛丽的信任,熊伟明购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冒充是自己的警用配枪,毛丽信以为真,便建立了恋爱关系,熊伟明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毛丽及其亲友借钱。
直至2013年1月15日被抓获时为止,熊伟明共骗得毛丽及其亲友人民币33000元。
(2)证人毛某、毛秀某、李某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熊伟明于2012年11月13日至2013年1月15日编造自己是常德市公安局的警察,骗得毛丽的信任,与之建立了恋爱关系,共骗得毛丽及其亲友人民币33000元。
(3)欠条,证明被告人熊伟明骗取毛丽及其亲友人民币33000元。
(4)被告人熊伟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11月13日,以名为“我是特种兵”的QQ与被害人毛丽相识,向其编造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部队军官身份,并说自己已转业到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
为获得毛丽的信任,购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冒充自己的警用配枪,毛丽信以为真,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毛丽及其亲友借钱,共骗得人民币15000元。
2、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李静相识,编造在常德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当队长,获得李静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李静借钱,共骗得人民币61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静的陈述,证明2012年12月15日,熊伟明通过QQ与李静相识,编造了自己原来是广州军区特种兵,转业后,现在常德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当队长,获得李静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李静借钱,共骗得李静人民币6100元。
(2)转正申请书,证明被告人熊伟明为获得李静信任,请李静修改一份“转正申请书”。
(3)被告人熊伟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15日,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李静相识,编造了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现在常德市公安局缉毒大队当副大队长,获得李静信任后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李静借钱,共骗得人民币2000元。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2012年国庆节,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吴腊妹相识,编造了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并说自己即将转业回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获得吴腊妹信任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吴腊妹借钱。
直至被抓获时为止,熊伟明共骗得人民币14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熊伟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腊妹的陈述,证明2012年国庆节,熊伟明通过QQ与吴腊妹相识,熊编造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并说自己即将转业回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获得吴腊妹信任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吴腊妹借钱,共骗得人民币14300元。
(2)邮政储蓄卡、活期存折明细,证明吴腊妹被骗后多次通过邮政储蓄给熊伟明打款。
(3)被告人熊伟明的供述,证明2012年国庆节,被告人熊伟明通过QQ与被害人吴腊妹相识,编造自己是广州军区特种兵的身份,并说自己即将转业到常德市公安局当警察,获得吴腊妹信任后与其建立情人关系,后编造各种借口向吴腊妹借钱,共骗得吴腊妹人民币14300元。
其本人未服役,亦不是公安干警。
本案的事实,还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熊伟明系被动到案。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熊伟明出生于1982年8月4日。
(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毛丽、吴腊妹、李静、证人毛胜、毛秀初、李菊莲均指认被告人熊伟明系作案者。
(4)常德市公安局的说明,证明被告人熊伟明不是公安干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损害国家机关形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被告人熊伟明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熊伟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伟明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熊伟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伟明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当庭提出对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伟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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