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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关于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建,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XX日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
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XX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巫溪县双庙垭口(开州界)至渔沙段改建工程双庙垭口施工隧道内转运渣土。
13时许,周某建倒车进入隧道内开挖作业面过程中,在车辆无倒车警报装置的情况下未及时查看车辆后侧盲区,不慎将车后正常作业的被害人包某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人重庆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了包某近亲属。
2020年7月XX日,被告人周某建接到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周某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建在车辆无倒车警报装置的情况下未及时查看车辆后侧盲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劳务分包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巫溪县人民政府授权书、重庆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4”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14”车辆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谅解承诺书,证人肖某、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建的供述,提取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某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周某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周某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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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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