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一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一某,男。
 
被告人李二某,男。
 
被告人刘一某,男。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伙同常一某、刘二某、白一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罗一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无任何手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始在林州市横水镇杨家庄露天矿坑一废弃矿井非法采矿。
 
同年9月初,罗一某在该废弃矿井非法采矿时发生事故死亡。
 
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已于2011年9月6日赔偿了死者家属36万元。
 
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的供述,证人李三某的证言、火化证明、照片材料、收到条、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一某、李二某、刘一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一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李二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刘一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