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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秦某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4

6、同监人员胡某甲的证言: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监室有人喊“有人自杀了”,我看到有人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来,秦某肯定是抬了周某某的。我当时看到厕所挂衣服的钢筋上捆了二件打结的囚服,才知道周某某是用囚服自杀的,是我将那二件囚服从钢筋上拿下来的。
7、永州市A区看守所民警杨某乙的证言:为保护在押人员隐私,永州市A区看守所所装的监控摄像头没对着厕所,在监控室无法看到厕所方向的画面。6月12日,我在监控室上班,突然听到14号女监房在押人员喊“有人自杀了”。我跑到14号监室,看到周某某被抬到监室床铺上,就马上向领导汇报了。
8、同监人员李某甲的证言:周某某被关进看守所后曾自杀过一次,但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事发当时,我听到秦某在放风场喊“有人自杀了”,接着秦某等人将周某某抬到监室床铺上。
9、同监人员于某某的证言: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我在监室听见有人喊“快来人”,就跑到放风场厕所,看见周某某在厕所上吊自杀。秦某等人发现后解救了周某某,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10、同监人员胡某乙的证言:事发当时,我在监室里没出去,看见周某某被几个同监人员从厕所抬进监室床铺上。听说是秦某制止了周某某自杀。
11、永州市A区看守所民警何某某的当庭证言:周某某进看守所后有自杀倾向。我得知周某某自杀后到监室查看过,要同监人员重点看护周某某。
12、永州市A区人民检察院驻永州市A区看守所检察人员杨某甲和永州市A区看守所民警郭某某的当庭证言:我们都听说过周某某自杀的事情。
13、永州市A区看守所所长彭某某的证言:事件发生后,我接到值班民警电话报告,立即赶回所里处理,当时周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彭某某还当庭作证:周某某自杀事件发生后,我查看了监控视频,安排了技术人员保存监控视频,看守所将监室放风场厕所的挡墙改矮,将厕所内挂衣服的铁架移到另一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看守所根据汪某制止周某某自杀时的表现,对汪某加分并上报减刑材料时,我在减刑材料上签了字。
14、永州市A区看守所14号监室放风场厕所现状照片及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PPT显示:14号监室放风场厕所挡墙上端的部分墙砖被拆除、厕所墙面上可见数处残存的钢筋末端。
15、永州市A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报请对在押人员秦某依法从宽处理的报告》以及永州市A区看守所民警唐某甲出具的《关于制止在押人员周某某上吊自杀的情况经过》,证明秦某参与制止周某某自杀的事实。
16、上诉人秦某当庭供述:我和汪某及其他同监人员一起制止周某某自杀并将周某某抬到监室床铺上。
关于被害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周某某没有自杀的意见,经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调取并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记录了事发当时的实况。对此,出庭检察员、上诉人秦某及其辩护人以及被害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诉讼代理人根据该视频截图制作PPT当庭播放,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诉讼代理人申请的证人永州市A区看守所所长彭某某当庭证实,事件发生后,他查看了监控视频并安排技术人员保存。证人周某某虽当庭否认自己当时有上吊自杀,但证实视频显示被从放风场厕所抬出来的人是其本人。同监人员汪某、唐某乙、胡某甲、于某某、李某甲、胡某乙的证言,均不同程度证实周某某当时系上吊自杀而秦某等人予以解救、抬人的事实经过,胡某甲还证实周某某用来自杀的二件打结的囚服是其从厕所挂衣服的钢筋上取下来的,与监控视频显示的细节相符。事发时在放风场隔离网过道上值班的看守所民警唐某甲赶到现场,看到了解救过程,证实最先救下周某某的两个人中,一个姓汪,一个姓秦;在监控室上班的看守所民警杨某乙证实听到有人喊“有人自杀了”,他跑到14号监室,看到周某某被抬到监室床铺上,马上向领导汇报了。秦某关于自己和汪某及其他同监人员于2007年6月12日下午制止周某某自杀的供述,与上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相符,可予采信。周某某否认自杀,称自己在厕所摔倒的证言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同监人员胡某乙、李某甲2013年11月分别出具《证明》没有看到周某某自杀。经查,该《证明》是周某某提供内容要胡某乙照抄交给周某某的,有胡某乙的证言为证,周某某本人亦承认该《证明》是她找胡某乙取得的;李某甲2014年7月2日接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询问时仍证实周某某曾自杀,秦某等人将周某某抬到监室床铺上。据此,对胡某乙、李某甲2013年11月分别出具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周某某事发当天有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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