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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寻衅滋事案起诉书

    
被告人邵某甲,男,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鄂州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6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邵某甲受汪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达恒大工程工地,并伙同艾某某、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分别持砍刀、钢叉等械具随洪某某(另案处理)前往被本市恒大工地。与此同时,周某甲、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名持刀、叉的人员从本市凤凰街道办事处司徒村四组方向冲来,后双方在持械对冲过程中,洪某某陆续朝天开了三枪。当双方近距离对峙后,晏某某(男,殁年30岁)开枪击中洪某某、严某某的腿部,洪某某随即持枪瞄准晏某某后开枪,晏左胸中枪倒地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艾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言;3.证人艾某某、严某某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邵某甲受童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并伙同胡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邵某甲、肖某某携带砍刀;童某某、胡某某携带枪支前往邵某乙位于本市书香别苑小区的办公室。邵某甲等人到达上述地点后,邵某甲、肖某某使用砍刀;童某某、胡某某使用枪支威胁、恐吓找邵某乙讨说法的吕某甲。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两把枪支均是发射以火药为动力制式子弹的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照片、搜查笔录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程某某、吕某甲、邵某丙、吕某乙等人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在聚众斗殴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某某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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