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号。2019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村**号。2010年5月17日因犯
强奸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某某,2012年7月18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7月18日至2014年1月7日)。2019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吴某甲(已判刑)在位于我市东区城东名门小区的***健身会所筹备开业期间,认为同在该小区的**健身俱乐部在城东名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支行旁路段进行宣传影响其开业,遂纠集新***健身会所员工被告人张某甲、邓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对**健身俱乐部用于宣传的音响、展架等进行打砸,并对该俱乐部的工作人员实施威胁、殴打,致**健身俱乐部的员工被害人某斌、某乐、马某、吴某佳、陆某受伤(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斌、某乐、马某、吴某佳、陆某均为轻微伤)。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古镇镇曹二村大新新都汇商场***健身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三角镇金三大道建设银行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邓某甲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邓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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