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吉州检刑诉[2017]1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于,身份证号码362401197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家住吉州区**路**号**单元**房。2017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洗钱罪,于2017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吉州区**网吧卖给熊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3克,获赃款50元。
2、2017年6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吉州区**网吧卖熊某朋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获赃款1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0.9克。
(二)洗钱罪
2017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张某某的a1572761****的微信号(昵称**)里有张某某贩卖毒品的收益,而张某某因没有身份证无法办理银行卡,致使其微信内的钱不能取现。为此,陈某某将自己尾号***的工商银行卡绑定于张某某金沙国际赌博手游账号,张某某利用金沙国际赌博手游退现功能将微信里的钱转入陈某某工商银行卡,再由陈某某将转入的钱归还给张某某。同时还将自己尾号**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张某某,用于张某某绑定微信取现。2017年6月5日、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将张某某转入的共800元现金给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康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克,且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邹凯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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