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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许某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20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巷**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1月2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起,被告人许某某(化名许某甲)伙同刘某某(又名刘某甲、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名义,虚构在福建投资山苍子和在云南投资橡胶等项目为由,以开会、发放宣传单、小奖品、组织投资者外出旅游、到虚假生产基地考察等手段,诱骗五十岁至八十多岁的老年群众投资。自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东***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共向80余户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553万余元,除发放利息102余万元外,其余集资款额均无法追回,给投资群众造成直接损失达450余万元。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册等物证;
2.归案说明、银行流水、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谢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同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秦永红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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