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XX)苏02XX刑初8XX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
洗钱罪#,于XX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傅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上旬,被告人傅某明知吴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将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吴某用于接收毒资。2020年10月,吴某先后在无锡市江阴市、无锡市滨湖区××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两次使用被告人傅某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
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2日下午,吴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贩卖毒品。后吴某在无锡市江阴市××镇某酒店楼下路口,以人民币(下同)22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提供被告人傅某的支付宝收款码收取毒资,张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2200元。
2.2020年10月12日下午,吴某通过微信联系薛某,以4500元的价格向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将毒品送到无锡市滨湖区某快递柜,并提供被告人傅某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薛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支付4500元。
事后,被告人傅某将所收赃款通过微信再转给吴某。
次年9月,被告人傅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洗钱的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傅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毒品所得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傅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据此,依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洗钱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