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湘03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7年生,户籍湖南省湘乡市。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刑诉[20XX]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
洗钱罪#,于XX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于XX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
XX年6月至XX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知纪委在调查时任湘乡市常务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彭某(另案起诉)相关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下,为彭某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提供资金账户或者进行保管、转移,以掩饰、隐瞒彭某受贿犯罪的来源和性质,共计涉案资金147252.25元。
涉案赃款、赃物分别是彭某收受的2014-2016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三套、IWC男士手表等贵重物品以及彭某分三次交给周某的共计37万元,其中经查实共6万元为彭某受贿犯罪所得。
XX年7月12日,经湘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4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价格为24026.75元;《2015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价格为23926.75元;《2016版中国熊猫普制套装金币》价格为23298.75元,共计71252.25元。其中IWC男士手表作为二手手表予以销售,销售价格16000元。
案发后,韶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被告人周某所持有的上述贵重物品。被告人周某的家属代周某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6万元。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掩饰、隐瞒彭某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彭某提供资金账户以及窝藏、转移受贿犯罪所得,应当以洗钱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掩饰、隐瞒他人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及窝藏、转移受贿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赃款,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赃款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洗钱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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