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2018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投资经营的位于中山市东区紫马岭村的中山市*某某灯钸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与对方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我市古镇正诚会计师事务所找其他公司虚开了四张票面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538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向我市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人民币19615.4元。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向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紫马岭派出所投案,后如某某了上述事实。目前,被告人陈某某已向我市税务机关补缴了上述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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