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司法解释、法律法规、通知—重庆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0年2月8日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
  二、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防疫、检疫、治疗、隔离等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四、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的财物,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信息进行散布、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实施诈骗的;强制截留、强取、强占、强用、盗窃疫情防控物资的。
  八、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民生保障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十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侵吞、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违反款物专用管理制度,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款物的。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四、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8日
 
如需请刑事律师代理案件或请律师会见,可到重庆唯一一家专做刑案的专业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由全国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两届重庆十大刑事经典案例获得者张智勇律师创办的,拥有几十名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成立二十年来办理了上万件刑事案件,一直以来智豪团队致力于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罪轻辩护等,取保候审成功率高,胜诉高。 智豪律所的地址是重庆市红锦大道57号嘉州协信中心B栋25楼,咨询热线是13310240199。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